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雅瑞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 被执行人:滨州雅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512号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BXFU63L。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雅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本院于2023年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6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保险、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