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4民初255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南关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趁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冀超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