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4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县城南关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趁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17日15时30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