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4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
住址:鄢陵县城南关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趁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花城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年7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10元,减半后受理费5元,原告***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郑剑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艳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