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136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00元、申请费1197.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勇
法官助理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