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136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勇
法官助理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