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8312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