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71号
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661160394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孟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斌,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志丹县志靖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F6GK20,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高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志丹县志靖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1元,减半收取10535.5元,由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军
审 判 员 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 郑志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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