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44号
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老干局住宅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百祥,系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90元,减半收取计41945元,由原告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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