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连与***、山东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3012号
原告:**连,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楣,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告:山东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2-801H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91865H。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文,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时代广场C8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7173。
法定代表人:任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永欣,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山东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对被告***、山东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