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724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衍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莹,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称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
法定代表人:马连生。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