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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911号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61683651Y。
法定代表人马连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郞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