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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执363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路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61683651Y。
法定代表人马连生,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0元及以4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97.5元、执行费593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承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