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02执保214号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全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XXXXXX元)。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供担保,在XX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明鑫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