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3515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郑洪波,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姜涛,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惠民泽林迎宾路北侧门市C3-101号。
负责人:张春媛。
被申请人: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26层F座。
法定代表人:屈坤太。
原告***与被告***、郑洪波、姜涛、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