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5民初7974号
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屈坤太,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刘长山路腊山南苑一区12号楼604号。
负责人:朱贵菊,职务:经理。
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宏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简称中宏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宏公司、中宏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0日,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宏公司、中宏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中宏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慧聪·棉联-阳光左岸项目工程。后为履行协议内容,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向郓城县住建局进行开工许可备案,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施工资质与其实际施工资质不符,无法备案,直接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取得开工许可。
被告中宏公司及中宏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0日,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开发的慧聪·棉联-阳光左岸项目工程与被告中宏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保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内容、实施工程总承包。包括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小区绿化、景观、亮化工程、小区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等。承包建设规模为建设面积约15万平方米。2022年6月28日,双方依据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就该工程项目约定进行合作,由中宏分公司对该项目全部垫资,占该项目股份10%,双方共同对该项目开发决策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同时,被告中宏公司向原告提供了其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1985300)、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建筑工程施工等级为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3.3.29)。合同签订后,该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未予施工。
另查明,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郓城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就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慧聪·棉联-阳光左岸项目工程统计显示涉案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7039.92㎡,部分住宅楼房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显示:被告中宏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1985300)显示其建筑工程施工等级为总承包三级(有效期:2024.7.18)。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光左岸工程统计表、工程平面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中宏公司及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涉案合同所涉工程项目的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被告作为工程总承包,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等级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被告中宏分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虽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其建筑工程施工等级为总承包壹级,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显示的同一编号(D351985300)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并不一致,且其提供的资质证书为复印件,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其对涉案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超越其资质等级,所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该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亦应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阳光左岸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郓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