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775号
原告:*****提·佧斯麦,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26层E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13MA6AQ29X1P。
法定代表人:饶崇虎,系公司经理。
被告:冯勤元,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吾斯曼·阿玉普,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原告*****提·佧斯麦与被告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勤元、吾斯曼·阿玉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提·佧斯麦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佧斯麦以被告公司已经给付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佧斯麦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提·佧斯麦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图尔迪**提·麦提图尔荪
人民陪审员 哈 帕 尔  ·  萨 伊 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热 米 莱  ·  杰 力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