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15日生,苗族,无文化,务农,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武,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刘先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钢,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春林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