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老水利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录,总经理。

保证人(担保人):陈仁富,男,1963年7月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兴义市,现住兴义市。

关于***申请执行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股金2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项合计202150元;该款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担保人)陈仁富定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尚欠余款10215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全部偿付完毕。二、担保人(保证人)陈仁富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保证人)陈仁富未按上述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恢复该案执行时,担保人(保证人)陈仁富自愿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偿还(2020)黔230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费2932元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四、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黔2301执264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26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发波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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