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请执行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5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木材定金人民币1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所欠定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090元及案件受理费20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并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利息计算为34000元,即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木材定金本金146000元及利息34000元,合计1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先行支付40000元,余款140000元,从2020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支付完140000元为止。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再行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232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定舟
审判员  梁胜斌
审判员  陈家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