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25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初中文化,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贞丰县。
法定代表人:岑斌。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2012)贞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春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贞丰县林业局有工程款40余万元因该工程尚未验收未结算,且给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目前的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恢复执行,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贞民初字第0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天才
审判员 梁胜斌
审判员 蒋井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