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雷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宇,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职务不详。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