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执异37号
异议人: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张复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忠,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
被执行人: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肖金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请求:由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根据(2016)吉028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40341.00元,经三次执行后,现有余额为688790.82元未付款,等待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1日,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在铁岭日报发布公司吸收合并公告,2019年4月20日,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2019年6月19日,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核准注销登记。2019年11月27日,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铁岭日报发布公司吸收合并公告,2019年11月27日,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2020年4月27日,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债权债务均由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债权债务均由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且进行了公告,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吉0283执28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辽宁龙霸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任 杰
审判员 刘大兴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朴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