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1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汪成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喜,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学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笑鞅,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汪成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喜,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应健,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梁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祖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市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