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77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组织机构代码56990087-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太古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的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08执77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勇贵
审 判 员 苏永红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海雄
书 记 员 李清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