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895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102708,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中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克华。
被申请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688F,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被申请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5769164X,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申请人:杨建国,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谢正红,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建国、谢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建国、谢正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建国、谢正红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