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5769164X,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诺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P3TTD86,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甫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诺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1民初4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5月11日止诺欣公司结欠华塑公司借款本息按470万元结算。该款由诺欣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前归还250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前归还22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40元(华塑公司已预交),由诺欣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20日前直接给付华塑公司。三、华塑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若诺欣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华塑公司有权就诺欣公司未履行部分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并由诺欣公司承担违约金90万元。五、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华塑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诺欣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华塑公司申请,现诺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蒋磊君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