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4102708,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中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孙亦旻,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5769164X,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原审被告: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1688F,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
原审被告: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5557078R,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华平。
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士洗毛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5422E,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黎。
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谢正红,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诉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原审被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洗毛厂有限公司、杨建国、谢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9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美虹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