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957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95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中康路(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185元(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