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19686、20112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成展路3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成展路3号首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均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先后于2016年11月14日及同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以先起诉的***列为原告,以后起诉的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两案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案件由审判长***、审判员陆**、人民陪审员**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及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被告***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请求:2016年7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工资期间的利息损失14280.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8333.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906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625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1.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500000元;2.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906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2458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内容;2.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利息损失31938元(按逾期日利率0.021%计算,暂计自各月底至2016年11月14日,实际结算应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458333.3元;4.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补偿62500元;5.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工资50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906元;2.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登记资料、拟聘用证明复印件、聘用费用初约、《厂经办特殊指令公告》、《线材汇总》复印件、《国管局项目工作安排》、《**同志工作安排事宜》复印件、《物料安装确认》复印件、《厂经办指令公告》、《创新项目工程师***的工作汇报提交通知》复印件、《有关电磁阀新品新款的检测测试通知》、《零部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关于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复印件、《关于2015年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复印件、《“高级管理”****位升调职函》复印件、《员工应聘/入职登记表》复印件、《**项目报告》复印件、《有关售后线材采购通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示意图》复印件、《厂部组织架构与分工》复印件(该组证据共十九页)、佛山市顺德区阳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阳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悬挂运送合同复印件、阳晨机电证明文件、源**电器证明文件复印件、原告的工作照片打印件(共五页)、视频光盘、微信聊天截图、***审笔录复印件两份、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公司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共三页)、佛山市顺德区轶华玻璃有限公司证明、广东顺德源**电器有限公司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共七页)、***支付记录(共三页)、订单详情打印件(共六页)、支出证明单(共十九页,其中2015年8月5日10000元、2015年8月12日20000元、2015年9月17日100000元、2015年9月30日20000元、2015年10月26日20000元、2016年2月1日100000元、2016年5月31日20000元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结算协议与凭证打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证人证言。
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证人笔录、**证人笔录、**和证人笔录,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登记资料、《拟聘用证明》复印件、《聘用费用初约》、《厂经办特殊指令公告》、《有关售后线材采购通知》、《有关电磁阀新品新款的检测测试通知》、《厂部组织架构与分工》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阳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阳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悬挂运送合同复印件、阳晨机电证明文件、原告的工作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图、***审笔录复印件两份、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线材汇总》复印件、《**同志工作安排事宜》复印件、《物料安装确认》复印件、《创新项目工程师***的工作汇报提交通知》复印件、《零部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关于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的通知》复印件、《关于2015年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复印件、《“高级管理”****位升调职函》复印件、《员工应聘/入职登记表》复印件、《**项目报告》复印件、《**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示意图》复印件,因是复印件,且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国管局项目工作安排》、《厂经办指令公告》、视频光盘,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源**电器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具备证据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公司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轶华玻璃有限公司证明、广东顺德源**电器有限公司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不具备证据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支付记录、支出证明单、结算协议与凭证打印件,并无原告的签名确认,且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订单详情打印件、***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总工程师职务,双方约定年薪为50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受聘为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为该公司提供顾问性质的劳务服务,公司与原告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劳务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结合本案,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本院采信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及《聘用费用初约》显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拟自2015年7月1日起聘用原告为公司的长期经营与管理顾问兼人力资源总监,并恳请原告所在单位领导能予以批复为盼,其聘用费用经协商初定为50万元/年,相关细节事宜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时商议而定。结合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在聘请原告为公司的顾问兼人力资源总监时明确知悉原告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并无要求原告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仅是请求其原工作单位予以批复,在此情况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解释其并无与原告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愿符合常理。第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受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从本院采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来看,被告***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两者师徒、兄弟相称,原告的工作不受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虽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聘请原告作为公司的顾问兼人力资源总监,约定年薪为50万元,作为对价,原告为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亦属于《拟聘用证明》及《聘用费用初约》约定的范围,再加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受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受上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与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请求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汉晨冷热设备有限公司、***及***支付工资、工资利息、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工资500000元;
二、被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906元;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粤0606民初19686号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2016)粤0606民初20112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陆**
人民陪审员 **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