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3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日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淮烈,北海市海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海市防护林场,住所地北海市冠头岭森林公园北门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786652C。
法定代表人:刘珏,场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海市防护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503民初150号、(2020)桂05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欠款6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债务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海市防护林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北海市防护林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之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琨
书 记 员 廖宇翔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