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防护林场

某某保、北海市防护林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男,汉族,194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市防护林场(北海市冠头岭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海市冠头岭森林公园北门景区。
法定代表人:刘珏,场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786652C。
上诉人**保与被上诉人北海市防护林场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法院《不准予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红
审 判 员  陈 峰
审 判 员  文庆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雪玉
书 记 员  陈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