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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春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2390号
原告:***,女,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王梓春,男,198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王佳美,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女,194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超、赵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4号11层东侧1107、1109、1113、1115室。
负责人:张红军。
第三人:大连环益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丛树伟。
原告***、王梓春、王佳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