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03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0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应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1161904.5元,承担诉讼费7660.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无法联系,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7日、2020年7月5日共五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名下证券、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网络资金等信息,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5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于2020年1月16日线下冻结了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存款43670.37元。
3.2020年3月2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4.2020年7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徐瑾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及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瑾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收入及土地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4日,委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徐瑾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7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约谈,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3670.37元。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一件未结案。以法律规定应向其支付40000元,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所付余额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徐瑾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解 长 林
书记员 穆太力普·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