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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02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169565.47元的财产,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40000元;二、执行费14096元由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若有任意一笔违约,申请人可按照原申请金额1169565.47元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瑾对以上协议内容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徐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数额为1169565.47元。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履行期限较长,可以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203执91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莎 吾 丽 审判员 艾海提江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