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97号
申请人:洛阳水星天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南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北一路86号2幢。
负责人:***。
申请人洛阳水星天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2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30元,由申请人洛阳水星天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