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阎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铸磊石业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经营者:王铸,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审被告:哈尔滨理工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校长。
上诉人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铸磊石业石材加工厂、原审被告哈尔滨理工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审法院裁定应予撤销。
哈尔滨铸磊石业石材加工厂、哈尔滨理工大学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哈尔滨理工大学与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同为本案被告,二者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哈尔滨铸磊石业石材加工厂选择向哈尔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先行立案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