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4105号
原告: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阎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雄,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原告沈阳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柏松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