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1604号
原告:***,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阎铭,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泽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