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14民初333号
原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区黄河大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沈阳煜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郝利宏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