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02民初1680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号。
负责人:胡宝新,系经理。
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龙泉镇大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北埠(振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孙文爱,女,1952年2月18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2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诉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文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靖宇县龙泉镇大北山村,本案应由靖宇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2014年4月8日,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820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文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签订三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将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在内的资产包转让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转让取得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即取得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合同对于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即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所在地法院白山市浑江区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