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科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科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商传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城北埠(振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亓玉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广芝,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及诉讼费用154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以(2019)鲁1202执恢1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广芝位于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2号23号楼北105的不动产一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3)第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孟广芝位于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2号23号楼北105的不动产一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3)第0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斌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