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城区科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莱城执字第111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科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商传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城北埠(振华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孟广芝,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斌
执行员  陈峰
执行员  郑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