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1457号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郑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业,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39.3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76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敏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