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7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2976324L。
法定代表人:郑汉武。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968P。
法定代表人:陈超静。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5446054.9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义务,并已缴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88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54630元。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克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召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