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

***与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2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秉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中。
被告:景涛,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燃料有限公司、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蔡亚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