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月园景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泰州市明月园景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1476号之二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0001441962XT。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戚鸭***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明月园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郑社区五组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069557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白鱼潭路88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4581806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泰州市明月园景有限公司、浙江**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免交。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过网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