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175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涌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锋。
委托代理人:夏龙玉,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文胜,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大亚湾澳头进港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被告:惠州粤鹏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温坝长惠楼3A。
法定代表人:纪福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惠州粤鹏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一、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面积为1974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4号】、面积为403**㎡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6号】、面积为22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号】;二、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规划区澳头镇螺岭开发区的面积为2500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2002)第132103005**号】,两项查封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并提交担保人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50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面积为1974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4号】、面积为403**㎡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6号】、面积为22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号】;
二、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2002)第132103005**号】。
以上两项查封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黎
审 判 员  曾日华
审 判 员  邓赛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娟
书 记 员  邹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