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91民初1750号之一
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大涌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锋。
委托代理人:夏玉龙、戴文胜,广东耀辉(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陈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粤鹏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大堤坝长惠楼3A。
法定代表人:纪福青。
委托代理人:王斌,甘南电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惠州粤鹏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大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391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面积为1974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4号】、面积为403**㎡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6号】、面积为22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7号】以及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规划区澳头镇螺岭开发区的面积为25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2002)第132103005**号】。查封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大亚湾中心北区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面积为19740㎡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4号】、面积为403**㎡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36号】、面积为22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1993)第1321-0001**号】;
二、解除查封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惠湾国用(2002)第13210300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 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