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4385号
原告:裴磊磊,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路南和平巷16号(开发区公安局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85F。
法定代表人王齐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磊磊、***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二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磊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广建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磊磊、***负担。
审 判 长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人民陪审员  朱福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